江苏能源战略研究基地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能源战略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常州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审议基地科研管理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基地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价基地研究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3人,组成人员应为奇数,成员包括:
(一)基地首席专家。
(二)校长、主管基地的副校长。
(三)校内学术水平较高的、与基地研究方向高度相关的教授。
(四)知名高校的教授、学术带头人。
(五)具有专业背景的石油石化企业高管。
第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二)离退休或身体原因不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调离学校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能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进行补聘。补聘由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获得有关基地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对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审议和表决权。
第九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院(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基地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应维护基地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规范和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基地发展战略。
第五章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十一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基地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确定立项,是基地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的核心职责。
第十四条 因病或因公出国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五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基地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能源战略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